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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解读及企业用工应对策略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,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政策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,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合规操作,我会特对举办此次培训,帮助企业梳理与掌握实操技巧。


Ø主讲内容:

一、违法发包及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

1、责任主体范围由"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"调整为"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"的影响及应对。

2、将"工伤保险责任"调整为"劳动报酬、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"该变化的影响及应对。

二、混同用工的风险与责任

1、何为混同用工?

2、混同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确认?

3、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主体?

4、集团公司内及关联公司之间如何避免及防范混同用工?

三、涉外就业

1、外国人就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方可按劳动关系处理?

2、招用不满足建立劳动关系条件外国人的用工单位责任?

3、外企代表处是否可以直接用工?代表处如何建立合法用工关系?

四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

1、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?

2、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?

3、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高期限?

4、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?

五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

1、如何界定"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"的具体情形?

2、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累计延续一定期限视为签订一次合同的情形,司法解释与深圳特区条例规定不一致,应优先适用哪个规定?

六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合同情形下,单位期满后才通知终止/解除合同的做法合法与否?如何防范违法终止/解除合同风险?

七、特殊待遇与服务期

1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特殊待遇,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?

2、特殊待遇一般是指哪些方面的待遇?

3、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么?

八、关于竞业限制

1、劳动者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?用人单位如何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?

2、用人单位如何合理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、地域、期限等内容?

3、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另外支付补偿?可否约定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?

4、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对应的补偿金?

九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/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要求恢复履行

1、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履行合同?

2、未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,劳动者是否一律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?

3、被判令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情形下,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如何计算?

十、其他问题

1、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效力?

2、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及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反悔行为索赔?

3、用人单位如何在劳动争议中及时有效提出提出时效抗辩?

4、废止司法解释(一)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文的原因,以及单位的应对措施?

十一、互动答疑

Ø 主讲人:冯老师,培训中心特聘讲师,曾任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,善于处理劳动纠纷,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近3000宗,成功处理过多宗群体性争议,曾获"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"称号,实战的讲课风格广受企业欢迎。


十二、联系人及电话

黄老师83661516、 束老师 83660159、

2025年09月04日

14:00 - 17:30 GMT+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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