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题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解读及企业用工应对策略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,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政策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,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合规操作,我会特对举办此次培训,帮助企业梳理与掌握实操技巧。
Ø主讲内容:
一、违法发包及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
1、责任主体范围由"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"调整为"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"的影响及应对。
2、将"工伤保险责任"调整为"劳动报酬、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"该变化的影响及应对。
二、混同用工的风险与责任
1、何为混同用工?
2、混同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确认?
3、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主体?
4、集团公司内及关联公司之间如何避免及防范混同用工?
三、涉外就业
1、外国人就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方可按劳动关系处理?
2、招用不满足建立劳动关系条件外国人的用工单位责任?
3、外企代表处是否可以直接用工?代表处如何建立合法用工关系?
四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
1、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?
2、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?
3、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高期限?
4、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?
五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
1、如何界定"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"的具体情形?
2、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累计延续一定期限视为签订一次合同的情形,司法解释与深圳特区条例规定不一致,应优先适用哪个规定?
六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合同情形下,单位期满后才通知终止/解除合同的做法合法与否?如何防范违法终止/解除合同风险?
七、特殊待遇与服务期
1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特殊待遇,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?
2、特殊待遇一般是指哪些方面的待遇?
3、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么?
八、关于竞业限制
1、劳动者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?用人单位如何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?
2、用人单位如何合理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、地域、期限等内容?
3、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另外支付补偿?可否约定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?
4、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对应的补偿金?
九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/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要求恢复履行
1、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履行合同?
2、未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,劳动者是否一律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?
3、被判令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情形下,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如何计算?
十、其他问题
1、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效力?
2、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及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反悔行为索赔?
3、用人单位如何在劳动争议中及时有效提出提出时效抗辩?
4、废止司法解释(一)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文的原因,以及单位的应对措施?
十一、互动答疑
Ø 主讲人:冯老师,培训中心特聘讲师,曾任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,善于处理劳动纠纷,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近3000宗,成功处理过多宗群体性争议,曾获"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"称号,实战的讲课风格广受企业欢迎。
十二、联系人及电话:
黄老师83661516、 束老师 83660159、